云政办发〔2020〕4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为市场主体减负松绑、增添活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
(一)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入会并收取会费,不得阻碍会员退会。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市场主体参加会议、培训、考试、展览、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或接受第三方机构有偿服务,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付费订购有关产品、刊物,不得强制市场主体为行业协会商会赞助、捐赠。(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法定职责增设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不得继续实施或变相实施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未与行政机关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开展与业务主管单位所负责行政审批有关的中介服务。行政机关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有关工作,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事项作为行政行为前置条件,以及赋予行业协会商会推荐权、建议权、监督权等,均应实施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应合理安排支出,保障有关工作正常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的事项,以及有关办事流程、审查标准、办理时限、行政机关拨付经费情况等,严禁向市场主体违规收取费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别牵头,各地、有关部门负责)
(三)严禁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要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自身章程,不得超出活动地域和业务范围,做到奖项设置合理、评选范围和规模适当、评选条件和程序严格、评选过程透明,严禁向评选对象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未经批准,不得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级”等字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负责)
(四)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行业协会商会可以依据市场需要和行业需求,自行开展职业能力水平评价,但不得以此为由变相开展职业资格认定,颁发的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云南”、“云南省”、“全省”、“省级”、“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旗、国徽标志。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要求承担有关职业资格认定工作的,不得收取除考试费、鉴定费外的其他任何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五)开展“自检自查全覆盖”行动。围绕“五个是否”开展“自检自查全覆盖”行动,即:是否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业影响力强制企业入会和收费,是否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是否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是否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是否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各地、有关部门要结合前一阶段行业协会商会自检自查工作情况,进一步查缺补漏,有违法违规收费的,立即全面清理取消并退还违法违规所得。(已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各级民政部门组织清理自查,暂未脱钩和正在脱钩的行业协会商会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理自查)
二、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
(六)持续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2020年底前,开展全省行业协会商会会费收取“复核全覆盖”行动。对目前的会费收取项目、标准、档次、依据、程序等按照规定进行复核,重新审定、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行业协会商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要求,合理、自主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不超过4级),并明确会员享有的基本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未按照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一律不得收取会费。对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确定的会费标准,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要求调整。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省民政厅负责)
(七)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对于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的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通过放宽准入条件、引入多元化服务主体等方式破除垄断,实现服务价格市场化;暂时无法破除垄断的,应按照合法合理、弥补成本、略有盈余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对于其他能够由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2020年底前,全省行业协会商会要按照上述要求完成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调整和规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八)推动降低部分重点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偏高收费。依法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特别是银行、证券、基金、期货、资产评估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的成本审核。2020年底前,有关州、市和部门要针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多、标准高、经费使用不透明等突出问题,督促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综合考虑会员经营状况、承受能力、行业发展水平等因素,严格核定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防止过高收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局、云南证监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九)强化收费源头治理。严格按照《云南省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范围、标准、时限,坚持“应脱尽脱”原则,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全覆盖梳理,认真组织落实脱钩改革任务。2020年10月底前,省直各业务主管单位完成所属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任务;2020年11月底前,各州、市完成脱钩改革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脱钩改革任务,从根本上解决行业协会商会依托行政机关或利用行政影响力乱收费问题。
2020年底前,各地要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管理长效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商会登记准入审查,对成立的必要性、发起人的代表性、会员的广泛性、运作的可行性等加强审核;对业务范围相似的,充分论证,多方听取利益相关方和管理部门意见,从会员区分、行业布局、登记层级等方面加强引导,从严审批,防止相似行业协会商会数量过多;将年检工作与行业协会商会清理整顿工作紧密结合,通过年检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坚持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项目、标准等事项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进行重点审查,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处理;适时开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立法工作;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注销、清算制度,健全退出机制,加快淘汰运转失灵、服务缺位、长期不发挥作用的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优化整合,减轻市场主体多头缴费负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职责。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有关组织实施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及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收费行为,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监管力度。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要分别对未脱钩、已脱钩行业协会商会的业务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管,各级政府要落实对本行政区域内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督管理责任。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分析研判、整治全覆盖”行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2020年8月15日前,对每个行业协会商会的会费收取项目、标准、档次、有无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等情况进行1次全面分析研判;2020年底前,结合年度检查、变更登记、换届审查、章程核准、等级评估、抽查审计等工作,对会费档次超过4级、强制收费、强制捐赠、强制培训、强制入会、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等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约谈、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等方式进行整改。(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开展投诉举报畅通和“宣传全覆盖”行动。2020年8月底前,各地、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网站、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12315”举报平台和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举报系统等,畅通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问题投诉举报渠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反馈机制,开展举报线索“清零”行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确保渠道畅通、处置高效;要采取培训、会议、宣讲等方式对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政策进行宣传,营造整治违法违规收费的舆论氛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建设。行业协会商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和监督制度,严格约束收费行为,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协会商会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性质、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依据等信息,向会员公示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开展全省行业协会商会遵法守法“承诺全覆盖”行动,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前期工作安排部署要求,组织所负责的本级行业协会商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原则,对规范收费工作作出承诺,由法定代表人签署诚信承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更好发挥作用。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积极作用,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并及时反映行业企业诉求,维护行业企业合法权益,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参与有关标准和政策性文件制修订,鼓励行政机关向行业协会商会购买服务。及时总结推广行业协会商会在行业自治、服务企业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四、组织保障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尽快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五)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依法查处投诉举报线索,对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2020年8月底前,各州、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将工作情况统一报省民政厅汇总;9月10日前,州、市进行交叉检查;9月20日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省直有关部门将随机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落地。(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负责)
附件:云南省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