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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08-23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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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告

2016年第22

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省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根据《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意见》(云政办发〔201553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除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外的第一批省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公布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粮食局)

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无线电管理办公室、省中小企业局)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监察厅(省预防腐败局)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外国专家局)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省乡镇企业局)

省林业厅

省水利厅

省商务厅(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省文化厅(省文物局)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防治艾滋病局)

省审计厅

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二、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省地方税务局

省人民政府研究室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版权局)

省体育局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省统计局

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其他有关单位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国家税务局

省通信管理局

省邮政管理局

省地震局

省气象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省烟草专卖局

省知识产权局

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省招商合作局

省移民开发局

省档案局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本公告公布的上述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他各类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其主管部门制发。今后,因工作需要和机构改革需要增减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由省法制办依照《办法》负责调整公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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