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大清查质量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9 00:00     浏览次数: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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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粮发〔201916

各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961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做好我省2019年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工作,特制定《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大清查质量抽查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311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大清查

质量抽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 2019 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等7部门和单位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粮食〔2019247号)要求,以及《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实施

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大清查办)负责组织库存粮食质量清查的扦样、检验以及清查结果汇总分析、审核报送等工作的统筹实施。

省大清查办根据《关于遴选库存政策性粮食质量大清查承检机构的函》(质检办便函〔201853号)要求,对我省拟承担本次大清查检验任务的机构从计量认证有效性、现有专业技术人员、检验场所及样品存放场地、检验条件与检验能力、质量控制能力以及是否承担过政策性粮食检验任务等方面情况进行评议,拟定了《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检验机构名录》(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名录》)(详见附件2),并报国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备案,作为大清查期间承担检验任务的依据。对因检验技术人员变动以及检验能力下降等原因,无力承担本次大清查检验任务的机构,应及时报省大清查办,退出并更新《检验机构名录》。检验工作由纳入《检验机构名录》的专业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省级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承担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

二、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331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省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清查时点之后入库未纳入清查范围粮食形成的新货位,不进行扦样。

(二)清查范围。全省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库存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不开展扦样检验。

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向州(市)级清查办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玉米不检测食品安全指标。

(三)清查内容

质量清查项目为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是否符合相应标准要求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的规定,其综合评价依次用质量达标率、储存品质宜存率、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样品合格率表示。

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粮食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的原则,随机抽取此次大清查样品总份数10%左右的样品检验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的食品安全主要指标为黄曲霉毒素 B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铅、镉、汞、无机砷(总砷)。

三、实施步骤

2019年质量大清查分为自查、普查、复查、抽查四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企业自查、普查和复查。为提高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工作效率和清查质量,将企业自查、普查和复查的扦样检验融合进行(以下简称融合方式,即将企业自查、普查和复查合并),由省大清查办统一组织扦样检验。为发挥全省监督检查体系的作用,采取全省扦样和检验人员统一选调培训、混合编组 (详见附件3) 、本地回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方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纳入清查范围的库存粮食逐仓(货位)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由纳入《检验机构名录》的粮食检验检测机构承担,食品安全主要指标检验由省中心承担。省级复核由省中心承担,按不低于抽检样品2%的比例进行。

(二)国家抽查。国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将从全国抽调,抽查扦样比例将按照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扦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具体承检机构和检验项目等由国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确定。省大清查办派人协助。

四、扦样和送样

扦样组由省大清查办向省中心和 16州(市)粮食检验检测机构统一抽调人员,按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编组,原则上各扦样组须保证有1名参加过大清查扦样工作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州(市)级清查办安排1名工作人员协助扦样。

(一)样品扦取及编号规则

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其他要求详见附件4)。

样品编号规则: “SQC+省(2位数字)+市(行政代码,2位数字)+小组编号(2位数字)+样品编号(4位数字)如:云南省昆明市第3小组1号样品编号 :SQC5301030001 (注:SQC为省清查首个拼音字母),各扦样小组编号及各州(市)行政代码编号详见附件3

(二)样品传递和汇总

普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 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 避免高温和光照, 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州()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州(市)级清查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 《质量检查样品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大清查办;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和汇总后的《样品登统表》 及时转运至指定的承检机构。

(三)样品接收与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 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样品所在地州(市)级清查办联系,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已安排扦样工作,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2019年底。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大清查办。

五、检验与判定

样品检验采取跨市异地交叉检验方式(详见附件3)。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为一个检验单位,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果的平均值,作为该货位整体评价结果(限于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

(一)粮食质量检验与判定

1. 检验的主要质量指标

稻谷:色泽气味、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

小麦:色泽气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生芽粒、杂质总量、水分。

玉米:色泽气味、 容重、不完善粒总量、生霉粒、霉变粒(仅限于20192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杂质、水分。

稻谷、小麦、玉米相关检验指标按照《稻谷》(GB 1350)、《小麦》(GB 1351)、《玉米》(GB 1353)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

2. 检验结果判定。质量指标根据粮食性质,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要求以及国粮发〔201019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的主要项目有一项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判为不达标。

做不达标判定时,应按照相应的检验方法扣除检验允许偏差,即杂质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稻谷黄粒米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3个百分点,小麦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0.5个百分点,玉米不完善粒的允许偏差不大于1.0个百分点。

水分按当地安全储存水分判定。常规储存条件下水分超过安全储存水分的,判定为不达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未明确规定的,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判定。待烘干新粮不作水分评价,但应对样品代表数量进行单独统计。

2019131日之前入库的玉米, 按照GB 1353-2009进行检验判定;201921日之后入库的玉米,按照GB 1353-2018进行检验判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粮食储存品质检验与判定

稻谷、小麦、玉米分别按照《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 )、《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结果为宜存、轻度不宜存或重度不宜存。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与判定

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任务由省中心承担。真菌毒素和重金属检验主要指标详见相关检验结果表,各粮食品种的具体检验指标和检验结果判定按照相应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执行,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的,判为不合格。对于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若其中某一个或几个检验单位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要对超标区域的检验结果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对于以糙米、小麦作为检验试样,其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测结果超标的,承检机构应按食用成品粮的使用目的,将其加工成大米、小麦粉(即:可食用部分)后再行复核,复核结果(注明大米、小麦粉的加工等级)与原检结果一并上报。以原检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四)检验要求

承检机构应按要求及时完成检验、复核、检验结果录入、汇总分析、数据反馈等工作。对临界值和超标样品,要认真进行复核,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五)复核检验

为加强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在大清查期间,省大清查办将抽取不低于样品数量2%比例的样品进行复核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由省中心承担。复核检验结果与原检验结果差别较大的,以复核检验结果为准。

部际清查办视情况将抽取部分普查阶段的样品进行集中复核检验。

六、结果汇总与反馈报送

承储企业要将自行扦样玉米的检验结果、新收购入库验收合格的政策性粮食检验结果,按照《检验结果表》填报,逐货位登统相关信息和检验结果,并按规定要求报送州(市)级清查办,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检验结果表和汇总表,按照省大清查办规定的时限和渠道,将检验结果电子版和纸质文档(加盖公章)报送省大清查办,并反馈到扦样地的州(市)级清查办。

州(市)级清查办安排专人对本行政区域承储企业政策性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检验结果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粮食性质、代表数量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将承储企业分库点、分仓房(货位)检验结果(含企业自行报送的新粮验收数据)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同时以书面方式加盖公章后上报省大清查办,并分别反馈相关县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和承储企业。

省中心负责将所检样品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检验结果按规定渠道报送至省大清查办,省大清查办安排专人对涉及的库点、仓房(货位)、性质、代表数量、检验判定结果等信息进行认真审核无误后,按要求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数据库。

七、清查经费

中央事权粮食库存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大清查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列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部门年度预算。各地发生的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各质量大清查扦样组扦样用品由省级承担,差旅费由扦样人员所属单位负责承担,各地扦样人员用车由当地清查办负责保障,样品集并、保管、转运费用由粮权所在地同级财政承担。

八、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任务分工。省大清查办将对各阶段清查任务、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经费使用等做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组织对各阶段质量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对跨省储存粮食,委托方省大清查办要于44日前向受托方省大清查办办理委托清查手续。

州(市)级清查办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分公司负责向省大清查办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大清查协调机制办公室提供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省大清查办提供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名单,交质量清查扦样工作组,报部际清查办备案,并提供给承检机构作为检验判定依据。

扦样人员应按本次大清查的要求,准备好各阶段涉及到的相关用品(详见附件4)。

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积极配合质量扦样,准备好所需的扦样工具、辅助人员、接电线、货位明细表及分布图、转运袋等,同时准备好本企业收购粮食入库质量的检验单、检验报告。

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要提前做好样品接收、保存、检验场地、仪器设备、药剂、样品编号等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检验数据的审核、录入、汇总以及上报工作。样品信息和检验数据录入人员应熟练掌握本次库存粮食质量大清查所用软件的使用方法。

(二)各州(市)清查办应协调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派专人负责联络被查企业积极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扦样工作,确保扦样工作按时、顺利进行。

(三)省中心作为本次质量清查的技术支持单位,负责提供扦样与检验的技术支持和指导,承担扦样与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负责收集和整理本省粮食质量管理的相关文件和粮食安全储存水分的有关规定。

(四)样品扦取与检验工作要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和技术规范、标准,确保样品真实、检验结果准确。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检验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各级清查办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融合方式检查、国家抽查,原则上不接受企业的复检申请。

(五)在大清查期间,应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扦样及检验人员要依照规定方法、要求、程序开展工作,做好保密工作,严禁各类违规操作,确保安全。

(六)省大清查办、各州(市)级清查办应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处理解决清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情况。

附件:1.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任务工作时间安排

2.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项目表

3.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扦样编组及检验分配表

4.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扦样与送样方法


附件1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任务工作时间安排

序号

工作任务

涉及部门

截止完成

时间

1

准备工作

省大清查办、州(市)级清查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储企业、承检机构、检查人员等

2019331

2

自查、普查及复核扦样

省大清查办、州(市)级清查办、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储企业、扦样小组等

2019420

3

自查、普查及复核检验

省大清查办、州(市)级清查办、承检机构

2019520

4

国家抽查

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省大清查办、州(市)级清查办

2019620

5

检验数据汇总、审核、报送

省大清查办、州(市)级清查办、承检机构、承储企业

2019630

6

数据汇总、审核、上报

省大清查办

2019725


附件2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

检验机构名录及检验项目表

序号

机构名称

检验项目

1

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

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2

昆明市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中心

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

3

文山州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4

曲靖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监督检验站

5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粮油质量监测所

6

云南省普洱粮油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7

楚雄州粮食局粮油中心化验室

8

昭通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9

玉溪市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10

云南省保山市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1

德宏州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12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粮油产品质量检验站

13

大理粮食质量检验中心

14

临沧市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管理站

15

迪庆州粮油质量监督检验站

附件3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

扦样编组及检验分配表

编号

小组

人员

扦样地点

扦样地行政代码

承检机构

1

3

昆明

5301

曲靖

2

3

昆明

5301

玉溪

3

3

昆明

5301

大理

4

3

曲靖

5303

昭通

5

3

昭通

5306

昆明

6

3

楚雄

5323

昆明

7

3

3

西双版纳

5328

昆明

普洱

5308

临沧

8

3

文山

5326

普洱

9

3

3

迪庆

5334

西双版纳

丽江

5307

迪庆

10

3

3

保山

5305

大理

怒江

5333

保山

11

3

3

临沧

5309

德宏

德宏

5331

保山

12

3

红河

5325

文山

13

3

大理

5329

红河

14

3

玉溪

5304

楚雄

合计

42

附件4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

扦样与送样方法

省大清查办从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 16个州(市)粮食检验检测机构统一抽调人员、混合编组、本地回避的方式进行。

一、扦样原则

根据《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关于2018年全国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质量扦样方法补充说明的函》(国粮办发〔2018291号),《关于<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质检办便函〔20115号)和《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扦样工作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质量清查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的原则,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二)扦样工作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其指导下,依照国家标准方法或有关规定,使用适当的工具,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一个检验单位的样品必须是同种类、同批次、同等级、同货位、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扦取的粮食。

(四)仓房容量较小,同一批粮食(同种类、同等级、同生产年份)分存在相同储存条件下的不同仓房,可视同为同货位,扦样人员可从不同仓房扦取原始样品,全部原始样品混合后形成该批次粮食的检验单位。

(五)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检查方法实施,准确如实完整填写质量检查工作底稿。

(六)样品扦取要确保代表性和真实性,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库存数量较大的大型仓房(货位)应按要求增加检验单位。

(七)新收购入库经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验收合格,且在3个月以内的政策性粮食,可不扦样检验,以验收检验的结果为准,承储企业应将验收结果报当地州(市)级清查办备案。

(八)清查时点(201933124)之后形成的新货位,不进行扦样。

(九)对跨省储存粮食,由受托方组织实施扦样检验,检验结果按期反馈至委托方。

(十)对稻谷、小麦库存逐货位统一组织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再自行扦样检验。对玉米库存按照兼顾性质、储存年限、承储企业的原则,按不低于10%比例统一组织扦样检验,其余部分由承储企业向州(市)级清查办提供截止清查时点3个月内的最新粮食质量检验报告。无法出具检验报告的:由承储企业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承储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实施扦样检验,玉米不检食品安全指标。

(十一)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的分配方案,由省大清查办按照兼顾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限(或入库时间)等要求确定。

(十二)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具体调整方法见二、样品扦取”)

(十三)发现质量异常的要单独扦样检验、单独记录、单独评价。

(十四)国家抽查阶段质量抽查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或集中检验。

(十五)编号规则。SQC++市(行政代码)+小组编号+4位数字如:云南曲靖第二小组1号样品编号 SQC5303020001 (注:SQC为省清查首个拼音字母)。

各地市行政代码编号为:昆明市(01)、曲靖市(03)、玉溪市(04)、保山市(05)、昭通市(06)、丽江市(07)、普洱市(08)、临沧市(09)、楚雄州(23)、红河州(25)、文山州(26)、西双版纳州(28)、大理州(29)、德宏州(31)、怒江州(33)、迪庆州(34)。

二、样品扦取

检查人员应根据被检查企业的库存实际情况确定扦样的货位、扦样数量和扦样位置。扦样时采取必要有效措施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粮食质量扦样采取代表性扦样方式,即按照货位中的粮食数量将货位划分成一个或多个检验单位,从同一检验单位的不同位置扦取粮食样品,全部原始样品经混样、分样后形成平均样品,检验单位中粮食的实际数量即为平均样品的代表数量,平均样品的检测结果代表该检验单位中粮食质量和储存品质的总体情况。

(一)散装粮食扦样

原则上以整仓(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设点、按层、先下后上逐层进行扦样,从同一类型、同一位置扦样点的不同层点扦取的样品量应相等(每个扦样点约0.5公斤,两个区的共用点加倍),全部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对于粮食数量不超过8000吨的货位,每一个货位作为一个检验单位。对于个别罩棚仓、简易仓等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8000吨的,原则上以不超过5000吨作为一个检验单位,每增加5000吨增加一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位单独扦取一个检验样品(例如某个货位粮食数量为12000吨,应以每4000吨粮食作为1个检验单位扦样,该货位共扦取3个检验样品)。小型仓房、货位(含钢筋囤)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r下,原则上以代表数量不超过2000吨,按权重比例从各仓房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分别扦样。

房式仓分区设点扦样,中心点扦样点质量与四角点的扦样质量总的比例为11;圆仓(浅圆仓、砖圆仓、立筒仓)内圆点与其他点(会圆点和中心点)的单点扦样质量比为21,全部扦样点样品混匀后形成检验样品。

对圆仓粮食的质量检查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每仓扦取一个检验样品。散装粮扦样划分扦样区域时,各区应按照长宽比值最小原则进行划分,避免出现扦样区域过于狭长。

为利于发现问题及兼顾样品代表数量,每个扦样区域的扦样点数量不变,扦样点位置应避开原有规定的扦样点,扦样人员可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扦样点,然后按点分层实施扦样。

调整每区扦样点位时,各扦样点位应分布均匀,确保样品代表性。按以下方法进行布点:边沿点位平移坚持离墙0.5原则,按照相同的方向(顺时针或逆时针)进行平移,点位最小位移不小于1米,最大位移不超过5米,并且不超过扦样区短边长度的五分之一;中心点以原中心点为圆心,在2米半径范围内任意点随机设置扦样点。

(二)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情况下,每一个货位扦取一个样品。扦样点的布置应以确保人身安全和尽量避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为前提,在粮包质量分布很不均匀的情况下,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扦取的等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三)特殊情况

正在实施熏蒸、出入库的仓房无法实施扦样的,暂不安排扦样,其中对正在实施熏蒸的粮食要查验熏蒸记录并做好登记,指定专门机构实时监督,散气后严格按本次大清查要求实施补扦;对轮换入库的,待平仓后按上述要求实施补扦。拟实施气调储粮和薄膜密闭的仓房,应视情况暂缓实施,给库存质量大清查留有扦样时间:已经实施的,应视情况扦样。已完成交易但还未出库的,经严格确认后,不安排扦样,严防以拍卖销售为名规避质量扦样检验的行为。由于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扦样的,应请示省大清查办确认。上述情况,凡是未能扦样的粮食货位,以及新收购入库已验收合格的粮食货位,要对情况整理汇总,按要求填写《未扦样货位统计表》(附表1-1)一式两份,经扦样人员和被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分别报送州(市)级和省大清查办,以便安排补扦或核对。

(四)样品份数、分样与封样要求

为减少扦样作业时间,原则上样品一式两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和备检;对于安排检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的样品,应增加两份(均送省中心检验和备检),即一式4份。每份样品扦样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不少于1千克。

扦取的样品应在扦样仓房(货位)进行现场分样(可用四分法),经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条封样,按本省的统一要求进行编号,并在样品袋上予以标注。样品在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的视线。

样品封样后,扦样人员应将检验样品、备检样品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样品分别装入转运袋中,并在转运袋上注明检验样品备检样品食安样品以及样品编号的起止号和样品个数,以便于样品的核对与检验。转运袋由承储企业准备。

对于库存粮食的检验项目分别由不同检验机构承担的样品,按照省大清查办的要求统筹安排好样品的转送工作。

(五)样品信息填写

扦样人员须现场填写《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附表1-2),绘制扦样布点图,准确记录扦样点的位置,样品的品种、代表数量,储粮性质、产地(或调出地)及收获年度(或入库时间),标称的入库质量等级、上层粮温等原始信息以及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须由扦样人和承储企业代表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州(市)级州(市)级清查办用于样品的清点核对、登统和汇总分析,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大清查办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对于安排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样品,应增加一份,随样品送省中心。

扦样人员在完成所到库区全部扦样工作后,要对扦取的样品进行登统,形成该库区全部样品的《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以下简称《样品登统表》,附表1-3)。《样品登统表》一式3份,一份交企业所在地州(市)级清查办,一份交企业所在地省大清查办备案,一份随样品送承检机构。《样品登统表》中企业库点名称要与省大清查办发放的企业名录完全一致。

扦样人员应佩戴执法记录仪或手机或其他工具,对仓号(或货位号)扦样主要节点过程、扦样布点图进行音像记录和拍照,音像资料留存承储企业备查。承储企业应将音像资料妥善保管至20206月底。

三、样品传递与汇总

普查阶段扦取的样品应按要求安排专人专车(或通过符合样品运送要求的快递渠道)将样品及时运送到指定的承检机构。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在传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

扦取的样品原则上应以州(市)为单位进行集并和转送。州(市)级清查办要安排专人负责对照《扦样登记表》审核与录入原始信息,对集并样品逐一清点核对,对各承储企业的《样品登统表》进行审核、汇总,汇总表报省大清查办根据实施方案和送样要求,将样品和汇总后的《样品登统表》及时转运至指定的承检机构。

四、样品接收与保存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和传递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和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填写样品签收单。接收样品时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不全、样品撒漏或受损,封条破损等情况,应及时与样品所在地州(市)级清查办联系,实施核对或补扦等补救措施。样品接收后原则上应及时安排检验,对因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已安排扦样工作,暂不能安排检验的,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存放,以免发生品质变化。备检样品应在低温条件下保存至2019年底。承检机构应及时将样品接收情况报告省大清查办。

附表:1-1. 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

1-2. 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质量检查样品登统表

1-3. 2019年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扦样货位统计表

1-4.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扦样组扦样用品建议清单

附表1-4

2019年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质量大清查

扦样组扦样用品建议清单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

1

抽样包

1

2

记号笔

3

3

碳素笔

6

4

复写纸

2

5

写字板

2

6

胶带(宽)

2

7

样品袋

根据实际样品数量定

8

封条

根据实际样品数量定

9

塑料袋

根据实际样品数量定

10

手套(棉线)

6

11

笔记本

3

12

手电筒

1

13

执法记录仪

1

14

该小组扦样数量及库点分布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