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收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9 12:52     浏览次数: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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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收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粮法规发〔2021〕2号

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强化省级救灾物资管理,规范省级救灾物资采购、管理、调配、调运等行为,确保省级救灾物资“购得进、储得好、调得出、用得上”,根据《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收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7月12日





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收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规范省级救灾物资采购、管理、调配、调运等行为,确保省级救灾物资“购得进、储得好、调得出、用得上”,根据《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省级救灾物资除储备在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及直属库外,根据灾情研判和救灾需要,可委托有关州(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或应急管理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代储。

本办法所称救灾物资储备单位(以下简称储备单位)是指储备省级救灾物资的各级储备库。

第三条 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管理使用应遵循定点存储、专项管理、先进先出、统一调配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制定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协同应急管理部门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统筹、指导、监督省级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调配、调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云南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是省级救灾物资具体收储、管理单位,负责省级救灾物资采购、调配、调运及日常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监督各储备单位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的管理、调配、调运等工作,协同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做好省级救灾物资监管工作。

各储备单位负责做好省级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工作,按照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求完成省级救灾物资调运任务。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廉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六条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年度采购计划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报省财政厅审批通过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采购计划。

第七条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活动开展前,需成立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内控机制,保障政府采购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必要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供应商的意见。

第九条 省级救灾物资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集中采购的范围和限额标准按当年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集中采购目录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单位不得将省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

第十条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项目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根据实际需求,可依法依规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采购活动开展前,必须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及《代理机构廉政承诺书》,明确代理采购的范围、权限和期限,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省级救灾物资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单位要加大对委托代理机构的监管力度,发现采购代理

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采购代理机构拒不整改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在实施政府采购工作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及时将开标时间、地点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告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第十二条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根据采购项目开标时间、地点派人现场参与招投标活动,全程监督,在采购文件、采购合同审核中做好指导工作,加强省级救灾物资采购资金支出监管,规范财务收支程序,防范财务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公告,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中标结果,并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备案。

第十四条 省级救灾物资采购执行回避制度,凡参与省级救灾物资采购工作人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均应回避,不得参与该项采购业务;参与采购的相关人员,要做好保密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章 入库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储备单位在接到省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或调运通知后,应提前安排并做好以下入库准备工作:

(一)储位准备。在接到省级救灾物资入库通知或调运通知并确认无误后,根据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和性质,结合库房分区分类存储的相关要求,测算所需的储位面积、容积等,确定储位及必要的验收场地。

(二)力量组织。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入库的时间、品种、数量,做好验收、入库、装卸等人员的组织安排;需使用机械操作的,确定专人负责,提前安排作业流程。

(三)设备准备。按照入库物资的品种、数量、体积、重量和性质,准备相应的设备工具和劳保用品。

第十六条 省级救灾物资实行入库验收制度。接到入库通知或调运通知后,须有2人以上对入库物资的厂商、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入库验收条件及内容:

(一)采购入库验收,须有入库通知、采购合同、合格的质量检验报告。对照入库通知、合同需求、质量检验报告查看:物资数量、规格型号、包装标识等,并按规定进行抽检,填制入库验收单。采购入库验收主要内容:

1.数量清点。清点物资数量是否与调运通知相符;

2.外观检验。对照入库通知查看物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包装标识、厂商是否相符,有无破损、受潮、变形等现象;

3.质量验收。新采购入库的省级救灾物资均应附带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首件、过程、出厂质量检验报告,质检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由生产企业留存,一份由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留存。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储备单位认真审核质量检验报告,分品种、分厂家、分批次对新采购入库的省级救灾物资进行质量验收,在确认检验报告齐全、品种数量准确、外观检验合格后出具入库验收单,并将质量检验报告复印至储备单位留存。

4.质量抽检。新采购省级救灾物资全部入库后,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结合年度工作任务,委托具备资质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按规定技术标准对新采购的省级救灾物资进行抽样检验。

(二)调运入库验收,须有调运通知。对照调运通知查看:物资数量、规格型号、包装标识等。调运入库验收主要内容:

1.数量清点。清点物资数量是否与调运通知相符;

2.外观检验。对照调运通知查看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包装标识、生产日期是否相符,有无破损、受潮、变形等现象。

第十八条 省级救灾物资验收合格后,在入库验收单上做好记录并签字(盖章),办理入库手续。对验收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入库。无入库(调运)通知或实物与入库(调运)通知不相符时,不得办理入库手续。储备单位应在验收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报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

第十九条 省级救灾物资入库后按类别统一摆放,制作标签,标明物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厂家、入库时间等。

第二十条 省级救灾物资入库后应及时做好台账管理。制作入库凭证,登记物资入库明细账,将入库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厂家、入库时间等信息、数据录入救灾物资信息管理系统,将物资入库相关资料归档保存(包含:调运通知、采购合同、检验报告、入库验收单、入库单)。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救灾物资应储存在适宜的场地和库房,储存场所的环境条件应与物资要求相适应,如必要的通风、防潮、温控、清洁、采光等条件。

对储存中可能会变质和腐蚀的物资,应按一定的防腐蚀和变质的方法进行清洗、防护、特殊包装和存放。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救灾物资应按照类别属性,进行分区分类储存,不同种类、不同厂家、不同批次的物资不得混存。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库容。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等,堆码整齐、牢固。

(一)堆放规范有序方向一致,便于计数和检查。

(二)同类物资集中存放,便于管理养护。

(三)质量较重置于下方,轻薄置于上方,确保堆放稳固。

(四)出库频率高的物资存放于出入口附近,便于快速出入。

(五)取拿方向应一致,堆垛留足通道,便于机械操作。

(六)物资堆码尽量采用托盘和货架,货架应在显著位置放置标签标识。

第二十四条 库区的物资、设备、设施等须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定期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做好物资管理台账,及时准确记录物资的入库、出库、储存动态,做到实物、账目、标签相符;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每季度末向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报备库存省级救灾物资情况,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汇总全省省级救灾物资库存情况,形成分品种、分年份、分厂家省级救灾物资库存汇总表并向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备。

第二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每年定期对储存物资进行养护,保证物资质量。物资养护主要包括物资的倒垛、晾晒、修复、消毒、清洁及外包装的更换修补等。

第二十七条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保证库房环境和物资整洁。每次完成物资调运任务后应及时对零散物资进行归类,清理现场,保证库区干净整洁。

第五章 调运及出库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救灾物资时,受灾地区应先动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救灾物资全部使用仍然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调运使用省级救灾物资。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接到省级救灾物资动用指令后,下发调运通知,组织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根据全省救灾物资储备情况,按照储备物资先进先出的原则,统筹就近调运省级救灾物资,向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及相关州(市)下发调运通知。

州(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到调运通知后,应迅速组织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单位组配出库省级救灾物资,联系物资装卸人员和运输车辆,准备所需设备工具,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协调做好救灾物资接收工作。应根据调运通知组织物资装载、出库,对出库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进行点验,并开具出库单。物资出库后,应跟踪了解运输物资状态,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物资发运到指定地点。在调运任务完成后,及时与运输单位结算物资调运相关费用,将省级物资调运相关情况向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报告,省救灾物资储备中心汇总本次救灾物资调运出库情况,向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级救灾物资出库,须以调运通知为依据,不得擅自动用。在应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时,按《云南省省级救灾物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及时调运,并尽快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根据自然灾害趋势预测及灾害救助实际需求,结合全省物资储备情况,适时调整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布局,统一调配省级救灾物资由各级储备单位进行代储。各储备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及时做好出库、入库接收工作。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救灾物资出库要按照调运通知逐项核查,做到品种数量准确、质量完好、包装完整、标识清楚,填写出库单,并与接收人或承运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对分别包装的成套省级救灾物资应成套集中装载运输。

第三十三条 省级救灾物资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确保救灾物资在规定的储备年限内及时更新轮换,常储常新。

第三十四条 省级救灾物资出库后,及时销账,更改相应标签,做到账、物、卡相符。省级救灾物资凭证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类存档,不得遗失损毁。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各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做好防火、防盗、防事故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出入库区检查登记制度,定时进行库区巡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区,严禁火种、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库区。

第三十六条 各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督促作业人员落实好日常搬运、晾晒、装卸等安全操作规定,严格遵守叉车使用、货梯使用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制度,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各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应严格落实防火巡查、防火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进行消防检查,组织消防演练,确保库区工作人员人人了解消防安全知识、正确使用消防设施设备、正确处理突发火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奖惩

第三十八条 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物资数量,是否有盈余、短少等情况;

(二)检查物资质量,是否生锈、发霉、受潮、残损、变质等情况,适时对入库时间较长省级救灾物资组织抽样检验;

(三)检查物资台账,是否账、物、卡相符;

(四)检查安全管理,是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安全保卫、防火安全措施等。

第三十九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年对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管理等情况进行不少于1次监督检查。州(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代储在本辖区内的省级救灾物资组织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积极完善措施,为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对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列出问题清单,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整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追回损失,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擅自动用省级救灾物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造成省级救灾物资重大损毁、丢失的;

(三)谎报省级物资储备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贪污、挪用省级救灾物资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7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