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13 14:24     浏览次数:4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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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质量监测站,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4号),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压实粮食质量监管责任

省、州(市)、县(市、区)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本级政府领导下,切实担负起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等情况。结合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及时排查整治承储企业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问题隐患,严肃查处地方储备粮食活动中存在的质量安全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地方储备粮管理水平提升,保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鼓励承储企业主动对采购粮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提前了解,选购优质储备粮源,入库过程中进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单收、单储;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

三、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信息化管理

承储企业要及时将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相关信息录入云南省智能粮库业务平台出入库、仓储业务质量管理等功能模块,并实现数据实时更新。鼓励承储企业构建质量安全可追溯管控体系,积极利用信息化技术,将质量管控和实时检验数据相贯通,提升收购监测、扦样管理、库存质量管理、销售管理等不同工作场景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形成上下贯通、层层负责的质量安全管理链条,推动健全完善全流程可追溯粮食质量安全管控,确保质量可追溯、责任可追究、问题可溯源。

四、发挥质检体系效能

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运用“优质粮食工程”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成果,坚持以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为重点,要加强自身质检能力建设,建立和完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内部管理机制,提升检验机构工作水平和效率。高度重视检验人员队伍建设,适应新时代新形势需要,多渠道、全方位提高检验人员的能力水平,打造检验技术骨干和创新团队。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投入和有关部门支持,要采取各项措施稳定质检队伍,认真履行相关职能职责,确保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正常运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等工作顺利开展,为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发挥重要技术支撑作用。

五、严格粮食出入库质量管控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现对我省地方储备粮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进行调整(详见附件《云南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清单》),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收购入库和销售出库检测工作,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和辖区实际粮食安全风险监测情况,可对出入库必检项目做适当调增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备后实施。各级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确保检验范围涵盖所有必检项目。各级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尤其是针对地方储备粮入库粮食质量预警及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可参照入库环节质量控制导则等从严控制地方储备粮入库标准,防范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云南省粮食局关于调整省级储备粮入库验收检验指标的通知》(云粮储备发〔2011〕28号)、《云南省粮食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粮发〔2018〕2号)、《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粮执法发〔2022〕1号)同时废止。

附件:云南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清单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3年11月13日


附件

云南省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清单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和销售出库粮食必检项目应当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具体如下:

一、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一)质量指标

稻谷、小麦、玉米按照GB 1350《稻谷》、GB 1351《小麦》、GB 1353《玉米》国家标准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储备植物油对气味滋味、色泽、水分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等国家标准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二)储存品质指标(仅限于政策性粮食)

稻谷、小麦、玉米按照GB/T 20569《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0《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规定项目进行检验。

(三)主要食品安全指标

稻谷:铅、镉、汞、无机砷、马拉硫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铅、镉、汞、总砷、马拉硫磷、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

玉米:铅、镉、汞、总砷、马拉硫磷、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

储备植物油: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

二、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一)销售出库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必检项目与粮食入库必检项目一致。

(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为:

稻谷:黄曲霉毒素B1;

小麦: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

玉米:黄曲霉毒素B1、呕吐毒素(DON)、玉米赤霉烯酮;

储备植物油:黄曲霉毒素B1。

(三)储存期间对施用过化学药剂且在药剂残效期内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

三、相关要求

(一)粮食经营者应根据粮食来源地和粮食生产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相关食品安全检测项目。

(二)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入库检验的地方储备粮,出库检验应对入库必检项目食品安全指标进行补充检验,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库。

(三)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主要食品安全指标中的交叉项目,可不重复检验。

(四)国家政策性粮食收购入库按照国家规定的必检项目执行。必检项目中未列出的项目指标也要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