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3 09:45     浏览次数:2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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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直属各单位,省储备粮管理公司:

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管理,确保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结合我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落实要求。

一、严格执行国家《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

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政府粮食储备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要求。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制度,开展业务指导。政府粮食储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消防安全责任,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本单位政府粮食储备的数量、质量负责。仓房(油罐)及附属设施、地理位置和环境条件等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仓储管理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一规定两守则”等相关要求。规范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业务管理,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不得虚报、瞒报政府粮食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二、加强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仓储设施管理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房式仓墙体结构采用砖砌体或者混凝土,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的仓壁采用混凝土,其他仓型结构材料宜采用混凝土。简易仓囤、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地方政府储备任务。房式仓单仓(廒)的容量不小于0.05万吨,不大于0.8万吨,食用植物油罐单罐容量不小于0.05万吨,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粮食品种、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支持地方政府储备控温储藏,有能力达到低温或者准低温储藏功效。符合政府储备信息化管理要求,具备粮食出入库、粮情监测和视频监控功能,不得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政府储备。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人员应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标准、水杂减量、超耗处理按国家规定执行。

三、规范政府储备仓储备案管理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确需进行拆除、迁移或功能变更的,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好工作,对现有设施统筹管理、科学利用、严格保护,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政府粮食储备库区有物资库等其他仓储功能的,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管理建设相关要求,做到仓储制度健全、分类储存、规范管理。库区的总平面设置符合功能要求,按物资特性分类集中储备,做到布局合理、流程畅通。粮食仓储区、物资仓储区等各功能区应单独设置,应具备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设备,制度健全、专人负责、专账管理。

四、积极推进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绿色仓储功能提升

全省各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企业要积极支持和推进先进适用新技术应用,提升仓房气密性能、保温隔热性能,配备先进适用技术、提升绿色储粮功能。鼓励企业根据云南储粮生态区特点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及实际需要,推进应用制冷控温、防尘密闭、通风集成、气调储粮、生物技术防虫治虫等技术,在储存环节防止或减缓有害生物的侵袭和粮食品质下降,减少熏蒸药剂使用,提升粮食出库品质,推动储存环节节粮减损,实现政府粮食储备“绿色优储”,为保障全省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支撑。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