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9月23日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依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省粮食和储备局依照法定职权,对涉及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改革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省粮食和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须经局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清单目录:
(一)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的建议;
(二)全省粮食购销政策和最低收购价原则的建议;
(三)全省地方粮棉糖储备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拟定;
(四)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规划、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五)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全省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规划的拟定;
(六)全省粮食市场体系、粮食现代物流体系、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拟定;
(七)国家和省投资的有关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和粮食质量监测体系等项目的管理;
(八)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行业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制度、标准技术规范等的确定和调整;
(九)其他涉及粮食安全的重大行政决策。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可由下列人员或机构提出:
(一) 局领导班子成员;
(二)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三) 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四)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应当以有利于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改革发展为依据,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科学、现实可行。
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时应当提交书面建议书。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拟解决的问题、建议理由的说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方案、可行性分析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和意见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论证后,报请局党组决定是否启动,决定启动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承办单位:
(一) 贯彻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局党组会议、局干部职工大会、局务会议、局领导召集的专题会议决定,以及由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按照职责分工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单位);
(二)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或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提出,经局办公室研究并报局党组研究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提出处室(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经局办公室研究并报局党组研究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议案、建议、提案的承办处室(单位)作为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建议事项,经局办公室组织研究并认为是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局党组研究确定决策事项承办单位;
(五)规范性文件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认为该文件所设定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的,可以向局办公室提出将该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由局办公室研究并报局党组研究确定。
第八条 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目标的要求,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定详尽、完备、务实的决策事项草案。草案形成后应当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局机关各处室以及相关单位的意见,对不同意见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在决策事项起草说明中作出专门说明。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包含决策事项、决策目标、决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事项执行和配合单位、经费预算、决策实施后评估计划等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事项草案起草说明。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的备选方案。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应当根据决策事项对公众利益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或者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各界人士的意见。
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公开征求意见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主要对决策事项的合法性、科学性、可行性、风险性和执行成本控制等内容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后,参与论证的专家应当及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并对意见的专业性、技术性负责。
第十三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进行评估的,不得提交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报请局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向政策法规处提交下列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函;
(二)决策事项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
(五)其他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处自收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及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包括决策主体、决策依据、决策内容、决策权限、决策程序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审查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或提出咨询意见,可以要求承办处室(单位)补充提供有关材料以及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补充材料、征求意见、论证咨询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
第十六条 局党组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承办处室(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的背景、主要内容、必要性和可行性及不同意见予以说明,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经局党组会议讨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在充分听取大多数参加会议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应当作出通过、不予通过、原则通过并适当修改、再次讨论决定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情形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处室(单位)应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处室(单位)应当定期向局党组报告重大事项决策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和执行中的主要问题。属于时限性较强或应急性的工作,应当按照实际情况需要及时向局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决策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处室(单位)应当及时向局党组告,并提请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对重大行政决策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执行的决定。
第二十条 省粮食和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制度,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失误和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追究责任:
(一) 提供重大行政决策的事实有重大出入的;
(二) 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依据错误的;
(三) 提供重大行政决策决定的方案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四) 未按法定权限或程序报请决策的;
(五) 有关机构审核不严,失职、渎职的;
(六) 其他导致决策违法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载明,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省粮食和储备局重大行政决策决定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