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垂直管理局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对奖励标准、发放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粮执法规〔2023〕144号要求,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确保奖励资金按程序合规兑现。
三、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主要内容。《实施细则》共18条,已按国家要求对奖励标准、发放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具体是:
1.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0000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罚款金额的1%;
(三)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罚款金额的2%;
(四)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不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罚款金额的3%;
(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万元),按150000元奖励。
2.第十二条规定: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启动奖励程序。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3.第十三条规定:举报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二)主要特点。
1.第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人自愿领取,举报人要对举报内容和提供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第六条明确了奖励举报人要符合的5个条件,即一是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二是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是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四是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五是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3.第八条明确了不予重复奖励的情形,即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4.第十条明确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自觉接受审计和财务监督。
5.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明确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情况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