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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督查局
公开日期
2024-09-30
关于《云南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30 17:08     浏览次数: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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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二、明确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职责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二、规范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一)明确制定职责,省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本部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主体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省级行政裁量权基准”。根据上述规定要求,省粮食和储备局制定了《 云南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云粮规〔2024〕2号)。

二、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22〕27号和云政办发〔2023〕11号要求,提高执法水平,规范全省粮食行政执法行为,在法定范围和幅度内,保持处罚力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正确行使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主要内容。《适用规定》包括19条指导性的主要内容和《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21条内容。主要内容为:一是《云南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包含了指导原则和一般性要求。二是《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依据已出台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范了粮食行政处罚的幅度。

(二)主要特点。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反粮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结合具体情节和后果,确定适当的处罚措施和数额的规定。该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粮食行政处罚的公正、合理、有效,防止粮食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和不一致性,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一是明确了粮食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即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二是规定了粮食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即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可以采取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措施。三是确定了粮食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便于对应执法。


相关文档链接: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