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8 10:16     浏览次数:1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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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粮食局、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强化安全储粮,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粮食局

2016年9月1日



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5号令)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粮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本省行政区域内,仓容规模500吨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的粮油仓储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相关名称的概念

(一)粮油:包括各类粮食、食用植物油料和油脂。

(二)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备案受理机关:是指具体办理备案事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四)备案管理机关:是指负责本行政区域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五)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向粮仓(油罐)设施所在地的备案受理机关,报送本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应当备案的仓储点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内容,备案受理机关审查申请材料,做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的过程。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粮油仓储单位均应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同一粮油仓储单位的仓房(油罐)设施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的,应分别向所在地的备案机关报送备案申请或向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合并报送备案申请;同一粮油仓储企业在同一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内有多个仓储单位需要备案的,可合并申请备案)。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实行属地管理,即由粮油仓储单位向其行政区划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地没有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向所在地州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州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属地《备案办理情况汇总表》(附件3)上报省级粮食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现有的粮油仓储单位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6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完成备案。

第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对仓房(油罐)按有关规定编排号码,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1.每个库区至少配备一台汽车衡或符合要求的散粮秤;

2.每个库区配备移动式风机不少于1台;

3.2.5万吨以上仓容的库区配备输送机不少于1台;

4.5万吨以上仓容的库区配备清理筛不少于1台。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1.每个库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1人;

2.1万吨以上仓容的库区,粮油质量检验员不少于1人,粮油保管员不少于2人。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附件一);

(二)仓储单位库区平面示意图;

(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经营范围和隶属关系证明;

(四)其它相关材料: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证明;粮油保管、检验等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

上述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一份,县市区、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各一份)。

第九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第七条规定,如实填报材料,并对填报的材料负责,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对备案单位现场核查。

(一)核查结果与所报送材料一致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单位发给《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附件二)。

(二)检查结果与所报材料不一致或材料填报不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指导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整改或补正材料。

(三)对于现有的粮油仓储单位,如果检查结果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对其进行登记备案,但必须督促其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发给《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备案机关在发出《备案凭证》后,可随时检查粮油仓储备案单位的情况。发现备案内容与实际不符的,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录入全省粮食行业不诚信粮油仓储企业名册,并注消备案编号,收回《备案凭证》。

第十一条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未经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省级储备粮”字样。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单位必须接受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粮油仓储单位应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备案管理与监督检查工作。已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可优先参与相关政策性粮油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已办理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有下列事项之一

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按本办法第七、八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一)仓房(油罐)新建、异地重建、拆除或报废;

(二)仓房(油罐)出租或改变使用性质;

(三)铁路专用线、水运码头等主要设施设备发生变更。

第十四条 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 30个工作日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备案申请。

第十五条 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资料的保密负责。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而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凡是规模以上粮油仓储单位,不论其是否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都必须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否则属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投诉。备案机关对投诉举报情况,应当及时登记、调查,予以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一个库区定义为一个仓储单位。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粮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

2.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证书

3.备案办理情况汇总表

4.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附件1

编 号:

备案类别:

单位性质:

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


备 案 表


仓储单位:

隶属企业:

备案部门: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表1

粮油仓储单位基本情况表

仓储单位名称


建立时间


地 址


邮政编码


面积(米2


产权性质


周边有无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

有□ 无□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隶属企业名称


主管单位


隶属企业法人代表(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仓储单位性质

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股份□ 个人独资□ 外资□ 其他□

经营范围

仓储□ 购销□ 加工□ 其他□

仓房数量(座)


仓容(吨)


油罐数量(个)


罐容(吨)


总人数


中级以上职称(人)


职业资格证书人员(人)


专职保管员(人)


专职质量检验员(人)




主要附属设施

名称

铁路专用线(m)

水运

码头(吨)

罩棚(㎡)

地坪(㎡)

机械 罩棚(㎡)

检化 验室(㎡)

药剂库(㎡)

消防 水池(m3


数量











表2

仓房基本情况表

序号

仓号

建设

时间

仓(罐)型

单仓容

(吨)

防雨防潮性能

密闭杀虫性能

隔热保冷性能

能否散装储存

有无机械通风设施

能否环流熏蒸杀虫

有无粮情测控设备

仓房使用情况

合计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1、填不下,可加附页。

2、表中“有”、“是”“能”、填“√”,表中“无”、“否”填“×”。

3、含“性能”栏目,视情况填“良好”或“一般”或“较差”或“很差”。

4、仓房使用情况填“自用”或“出租”。


表3

仓储设备情况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

数量(台)

技术参数

购买年度

备注

1

汽车衡






2

磅秤






3

离心风机






4

轴流风机






5

排风扇(固定)






6

清理筛






7

输送机






8

裝仓机






9

扒谷机






10

吸粮机






11

计算机测温系统






12

环流熏蒸系统(固定)






13

环流熏蒸系统(移动)










































表4

保管员及质检员情况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学历

职称 (等级)

工种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

证书 编号

发证机关








































































































































底页

粮油仓

储单位

隶属企

业承诺

以上所报资料内容属实。

填表人签字:

隶属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印章)

年 月 日

所在地

粮食行

政管理

部门

意见

是否同意备案:

经办人签字:

受理单位负责人签字:

受理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2

编 号:

备案类别:

云 南 省 粮 油 仓 储

单 位 备 案 证 书

仓储单位:

地址:

负责人:

隶属企业:

企业法定代表人:

该仓储单位已登记备案,特发此证。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公章)

备案日期:年 月 日


附件3

备案办理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单位详细名称

单位详细地址

单位性质

隶属关系

经营范围

备案仓容(万吨)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备案单位名称

备案证编号






































































































附件4

云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填写说明

1 封面

1.1 备案编号:由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填写。备案编号的基本形式如下:

备案部门州市利用国家粮油统计直报系统单位代码前四位数+流水号(三位数)。州市已申报单位顺序统一编号。备案到期后继续延续的编号沿用。三位流水号中州市可将县(区)编序。(直报系统单位代码前四位;省直-5300、昆明-5301、曲靖-5303、玉溪-5304、保山-5305、昭通-5306、丽江-5307、普洱-5308、临沧-5309、楚雄-5323、红河-5325、文山-5326、版纳-5328、大理-5329、德宏-5331、怒江-5333、迪庆-5334)

例如:备案编号:昆明5301XXX, 前一位X可编所辖县(市)、区序列号,第二、三个X为申请备案的粮油储粮单位序号;

1.2 备案类别: 填报“粮食类”或者“油脂类”。

1.3 单位性质:国有独资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股份企业、外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他

1.4 仓储单位:填写仓储单位(库区或企业)的全称。

1.5 隶属企业:填写仓储单位隶属的企业(即库区的上一级法人)的全称,并加盖企业印章。如果企业只有一个仓储单位,则“仓储单位”与“隶属企业”可填写同一名称。

1.6 备案部门:填写受理备案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1.7 填报日期:填写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日期。

2.粮油仓储单位基本情况表

2.1 仓储单位名称:填写仓储单位(库区或企业)的全称。

2.2 建立时间:填写该仓储单位建立的年份。

2.3 地址:填写该仓储单位的详细地址,包括省、市、区(县)、路(街道、社区、乡)、号、(村)。

2.4 邮政编码:填写仓储单位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2.5 面积:填写该仓储单位的面积,平方米。

2.6 产权性质:填写该仓储单位的产权归属。按产权占有主体性质的不同分类:填 “政府产权”、“法人产权”和“私有产权”。

2.7 周边有无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填报为单项选择,周边无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在“□”内填写“√”,不可复选。

2.8 负责人:填写该仓储单位的负责人。

2.9 联系电话:填写仓储单位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10 隶属企业名称:填写仓储单位隶属的企业全称。

2.11主管单位:填写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如民营企业无主管单位,则填写“无”。

2.12隶属企业法人代表:填写填报企业合法的代表人,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填报单位没有法定代表人,则填写填报单位第一负责人。

2.13 联系电话:填写企业法人代表的联系电话。

2.14 仓储单位性质:填报“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民营股份”“个人独资”“外资”和“其它”六类。填报为单项选择,在“□”内填写“√”,不可复选。

2.15 经营范围:指企业目前从事的主要经营活动,可以复选,在“□”内填写“√”,必须与工商营业执照一致。

2.16 仓容:指仓房的设计能力,按小麦容重登统。粮食容重统一按中等质量小麦计算,750kg/m3 ;

散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装粮高度×粮食容重×93%。

包装平房仓仓容计算公式:仓房建筑面积×堆包高度×粮食容重×70%。

筒状粮仓仓容计算公式:[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容重

2.17 罐容:企业油罐设计总容量。油罐容量按照设计容量确定,如设计容量不详,则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罐容=储油容积×90%×油脂密度。油脂密度统一按910kg/m3计算。

2.18 总人数:指在企业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量。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和完全退休的职工。企业的从业人员反映了本企业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粮油加工企业仅填报从事粮油仓储工作的人员数量。

2.19 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职称。

2.20 职业资格证书人员:指法定单位颁发的证明持证人具有某项职业资格的证书,本表只统计保管员、质检员等与粮食仓储有关的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数量,其他工种人员的资格情况无须填报。

2.21 专职保管员:填写专职从事粮油保管的人员数量。

2.22 专职质检员:填写专职从事粮油质量检验的人员数量。

3.备案办理情况汇总表

3.1备案办理情况汇总表:州市填写,上报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每年上报一次(12月31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