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8日
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粮食安全,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根据国家《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的行为,以及竞买政策性粮食时恶意违约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且属于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实施细则。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及其他渠道,向云南省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举报。相关线索的接收、受理和办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依规依职责开展核查,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核查结果,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工作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举报人在举报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以便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和实施奖励。
第二章 奖励原则和条件
第五条 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对举报人适当奖励。举报人自愿领取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掌握,或者虽有所掌握,但举报人提供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法定职责人员;
(二)在收到举报前,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已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的;
(四)经核实,举报线索不属于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查处的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行为,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
(五)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
(六)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等法定程序的;
(七)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不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查处的案件举报奖励由本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综合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给予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3%以下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一)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含15万元),按1500元奖励;
(二)罚款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含15万元),50万元以下的(含5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罚款金额的1%;
(三)罚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不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含2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罚款金额的2%;
(四)罚款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不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含500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罚款金额的3%;
(五)罚款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不含500万元),按15万元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举报奖励所需资金按程序纳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年度预算,并自觉接受审计和财会等监督。
第十一条 给予举报奖励资金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由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次序以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个及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一个举报给予奖励;
(三)上级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接收的跨区域的举报,最终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分别调查办理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奖励;
(四)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在举报线索调查中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不对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给予奖励;
(五)国家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奖励要求。
第十二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启动奖励程序。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举报人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通知要求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在办理举报奖励资金发放时,应当严格审核。举报奖励资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情况骗取举报奖励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依法处置。
第十五条 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身份等相关信息。粮食和储备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及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捏造、歪曲事实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粮食和储备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
附件链接:云南省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告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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