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云粮发[2018]68号)规定,2019年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工作将于今年9月下旬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填写“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见附件1,电子版可登录QQ工作群733381519下载)并提交材料,由上级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送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签署意见,报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填写州市汇总表(见附件2),连同企业申请材料一并报送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省属企业填写“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申请表”并提交材料,由上级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后,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范围
本年度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只受理粮食类,申请范围包括新申请、补充申请和变更申请。承储资格在有效期内且发生规定变更事项的企业须填报“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受理时间
(一)州市受理。自本通知下发起至2019年9月30日(工作日,下同)为州市受理和初审时间。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要指派专人负责受理和初审工作,认真检查企业申请材料内容是否完整、格式是否合规,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应及时向申请企业提出。初审同意后,汇总报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二)报送材料。2019年10月8日至10月12日为州、市向省局报送材料时间,期间,省局将对各州市提交的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将反馈企业补正或修改;材料齐全的,待正式受理期间向企业反馈受理文书。此期间,企业可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修改。
(三)省级受理。2019年10月14日至18日为正式受理时间。一旦正式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不可再更改。省局将依法向申请企业反馈受理情况。
四、审查时限
省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省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直接或委托企业所在州(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进行实地核查,并签署意见;需对材料内容进行技术性审查论证的,组织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
五、注意事项
(一)准确有效、实事求是填报申请。申请企业填报信息前务必仔细阅读承储资格认定相关规定,认真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尤其是仓房性能、仪器设备、财务报表、平面示意图等信息资料要清楚据实填写、清晰完整,避免因错报、漏报、谎报信息影响认定结果。
(二)及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企业务必于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填报并提交申请材料,并及时关注相关受理结果反馈。受理期结束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申请。
报送省局的申请材料为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纸质版和电子版必须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三)咨询指导服务获取方式。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受理处室:安全发展处
联系人:张 玲,联系电话:0871―63612800
通讯地址:昆明市东风东路76号质监大厦1700室
各州(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发展改革委)和申请企业如有需求,咨询指导服务(工作日8:00-11:30、14:00-17:30)具体方式如下:
电话咨询:0871-63612800,63610832;
在线咨询:QQ群733381519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