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部分企业须重新办理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2-01-21 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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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经清理核对,以下5户企业自2019年1月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至今未承(代)储省级储备粮,今后承担省级储备粮承(代)储业务时,须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云南仓实商贸有限公司

鲁甸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普洱国家粮食储备库

云南开远国家粮食储备库

云南怒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公示时间:7天(2022年1月21日至1月27日)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书面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张玲,0871-63612800(传真)

电子邮箱:108903522@qq.com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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