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经清理核对,以下5户企业自2019年1月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至今未承(代)储省级储备粮,今后承担省级储备粮承(代)储业务时,须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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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甸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普洱国家粮食储备库
云南开远国家粮食储备库
云南怒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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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