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告(2022年第2号)
发布时间:2022-02-0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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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取得资格但3年内未承储省级储备粮的企业,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时,须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资格认定。”经清理核对并公示,以下5户企业自2019年1月取得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至今未承(代)储省级储备粮,今后承担省级储备粮承(代)储业务时,须重新进行资格认定:

云南仓实商贸有限公司

鲁甸县粮油购销储备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普洱国家粮食储备库

云南开远国家粮食储备库

云南怒江国家粮食储备库

特此公告。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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