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证照分离”改革措施
发布时间:2018-12-06 00:00     浏览次数: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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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和《云南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被列为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为了规范审批,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管,制定如下改革措施:

一、明确准入条件和申办要素,实现网上申请受理和审批

简化办事流程,公开办事程序。按照云南省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标准模板的要求,编制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业务手册》和《办事指南》,明确具体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列明审查要求和时限,推进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标准化,通过在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和局网站上公开申请条件、材料清单、审批流程、办理时限、审批要素等,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办理结果有明确预期。通过改革,减少审批环节,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做到审批只跑一次,审批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到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二、利用“双随机、一公开”,建立新型监管制度

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每年利用粮食库存检查的机会对全省粮食企业进行双随机抽查,对粮食收购企业的资质进行不定期核查,发现有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查处,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平台的作用,组织开展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信息常态化征集、审核、发布工作,实现动态监管。

三、依托各部门现有平台,推进信息归集共享

依托“信用云南”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等平台,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构建“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通过政务外网、互联网或者其他信息传递方式,将企业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等信息传递至同级工商部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通过共享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信息,做到精简审批材料。

四、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监督指导粮食收购企业严格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加强对损害农民切身利益行为的监管,让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舒心粮”。充分利用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功能,接受社会监督。引导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市场秩序治理,逐步构建完善多元共治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