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13 00:00     浏览次数:3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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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云南省粮油科学研究院,中储粮云南分公司,云南省粮油工业公司、云南昆明国家粮食储备中转库:

为大力推进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以下简称“大清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大清查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7部委《关于印发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现就相关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一、清查时点、范围和内容

(一)清查时点。以2019年3月31日24时统计结报时点为全国统一的大清查检查时点,不得提前和延后。

(二)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地方政策性粮食。

(三)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纳入清查范围的商品粮和地方储备成品粮不参与清查质量。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实施步骤

2019年大清查分为准备、自查、普查、抽查、汇总整改五个阶段,压茬推进。

(一)准备阶段(3月底前)

1.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各州市建立由政府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大清查实施方案,对各阶段清查任务、各级清查责任划分、清查人员培训调配、督导检查、案件核查、经费使用、宣传报道、清查纪律等作出具体安排,提出明确要求。要组织对各阶段检查人员进行全面培训,使检查人员准确掌握大清查的任务要求、各环节检查方法和大清查软件操作使用方法。对跨省储存粮食,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前向代储地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正式函件形式办理委托清查手续。对跨州市储存粮食,委托方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3月底前向受托方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正式函件形式办理委托清查手续。

2.准备相关资料。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大清查涉及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标准等资料整理工作。中储粮云南分公司负责向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辖区内中央事权政策性粮食管理的主要文件,以及中央储备粮轮换计划等资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同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同级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计划、管理法规文件,地方政策性粮食相关政策文件等资料;州、市、县、区农业发展银行及分支机构向同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截至2019年3月31日24时政策性粮食贷款明细和台账等资料(分企业、品种、性质)。

3.企业准备工作。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地反映粮食库存的真实情况,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认真做好分解登统工作。全面准确做好仓房(货位)登记、清查器具和扦样设备配备、业务资料整理、粮堆形态整理、自查人员落实、配合质量扦样等准备工作。

(二)自查阶段(4月10日前)

1.企业自查。企业自查是落实大清查主体责任的关键环节。纳入大清查范围的所有承储企业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大清查的各项要求开展自查。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备案;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委托企业与代储企业要对实际储存库点粮食自查结果认真核对。各类承储企业自查结果审核确认后,书面报送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县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查。对自查发现的各类问题,由承储企业建立整改台账,承储企业的上一级主管单位督促整改。企业自查发现问题,普查前整改处理到位、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不予追究相关责任。

2.政府督导。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制定督导及抽查工作方案,对大清查准备、企业自查及州市普查等阶段进行督导,并在普查结束后组织省级抽查。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县、区按照在地原则和全覆盖要求,督导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承储企业扎实开展自查,要统一制定督导工作方案,明确督导内容和任务,统筹督导检查力量,防止层层督导、重复督导。自查督导要及时纠正企业不按要求进行自查等行为,着重发现粮食库存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为普查阶段突出重点打好基础;同时,对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

(三)普查阶段(5月10日前)

1.普查组织。由省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组织,各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具体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含跨区代储粮食的委托检查)。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统筹安排检查力量,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方式,择优安排检查人员,分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未参加大清查业务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得参加检查组,检查人员不得参加对本县(区、市)的检查工作。各州市普查具体实施方案于4月10日前报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

2.普查方式。中储粮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各级发展改革、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参与配合;地方粮食企业(包括省、市、县三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和除中储粮以外的其他中央企业管理的承储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由州市统一组织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负责,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组应将普查结果进行汇总,报实际储存库点所在地的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要突出对辖区内重点粮食品种、问题多发区域、最低收购价和国家临储粮委托或租仓储粮企业,以及重大问题线索的检查。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协调部分检查力量配合各州市开展普查工作。

3.结果报送。普查结束后,各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数据分析、汇总和录入,于2019年5月20日前向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普查结果和工作报告。对于跨州市代储的粮食,受托方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跨州市储存粮食清查结果在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提交的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方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抽查阶段(6月20日前)

1.省级抽查。省级将于2019年6月10日前,组织对全省范围内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政策性粮食库存总量的30%以上。抽查工作组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进行情况反馈。

2.迎接国家抽查。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组听取所在地人民政府情况汇报,抽查结束后进行情况反馈。

(五)汇总整改阶段(6月至12月)

1.审核汇总。6月底前,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审核汇总全省粮食库存清查结果(包括委托外省清查的跨省储存粮食)。对跨省储存粮食清查结果,受托方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提交的同时,应以书面方式告知委托方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7月初,由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将汇总的大清查结果(包含全省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明细到存储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和草拟的工作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国家。

2.问题整改。各阶段发现的问题,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下发整改通知书,组织落实整改措施,强化整改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各阶段结束后,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梳理汇总普查发现的各类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报上一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建立重要问题挂牌督办、通报和约谈制度,督促企业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责任单位和整改期限,实行销号整改。11月底前,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将问题清单所列问题整改落实到位、案件核查处理到位,并将整改处理情况报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底前,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国家大清查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报告全省发现问题整改处理情况。承储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大清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属于中央储备粮的,由中储粮集团公司负责处置;属于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转省级人民政府处置;属于地方事权粮食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属于企业自营商品粮的,由企业负责处置。

三、相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数据填报工作。一是搞好分解登统工作。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对纳入清查范围粮食分解登统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形成本省份政策性粮食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大清查分解登统工作具体要求,认真核对汇总上报预分解登记及登统数据,及时解决预分解登统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分解登统数据绝对准确。各级上报分解登统表的库存数据与统计报表对应,重点核对库点名称、粮食性质等关键信息,杜绝遗漏、重复等问题。在使用大清查应用软件进行分解登统和汇总审核的同时,要手工填写相关表格备份。二是从严组织清查结果填报。承储企业自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同时手工填写备查;州市普查结果经审核后录入大清查应用软件,逐级汇总上报;通过大清查应用软件汇总的,本省所有政策性粮食须在中储粮分公司涉密内网上进行。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清查结果逐级严格把关;对数据汇总中发现的错统、漏统、重复统计等问题,要及时纠正;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及原因,要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二)严格熏蒸作业库点检查。普查期间,承储企业原则上不得实施熏蒸作业。确需熏蒸作业的,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熏蒸报备手续。对于已实施熏蒸的粮食货位,要首先查阅熏蒸报备手续是否齐全、熏蒸记录、粮情检查记录、储粮化学药剂购买使用记录等原始资料是否真实,必要时通过检测磷化氢气体浓度、佩戴空气呼吸器入仓查看等方式予以查验;经核查确属正在熏蒸的,不进行实物检查,相关情况在检查底稿上备注说明;待熏蒸散气结束后,再进行更加严格的检查。对以熏蒸为名规避检查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处理。

(三)融合组织质量清查。将自查阶段由企业自行全面扦样检验,调整为自查和普查阶段融合,由省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扦样检验。省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质量清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全省扦样检验具体方式和任务。省粮油科学研究院(云南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承担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任务和质量清查技术支持工作。

(四)严格实物账务检查。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围散储、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账实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严格粮食实物检查密度校正修正系数取值。原则上,稻谷密度测量使用、大豆使用的木质特制大容器,以减少实物测量的误差。对于不同储存年限的粮食,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保管自然损耗定额。对空仓、正在出入库作业的仓房(货位),要实地查看,核查有关原始记录后确认。要通过对承储企业粮食库存统计账、会计账、保管账、银行资金台账及相关原始凭证、票据资料的查阅,并与粮食实物检查结果对比,核实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认定清查时点承储企业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实际库存数量和相关粮食购销业务的真实性,准确如实填写账务检查工作底稿。对虚报库存、短库、虚假购销(轮换)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彻查,严肃追责。

(五)严格资料归档。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清查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大清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全部资料移交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归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要把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作为当前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作为对粮食流通监管工作的一次政治巡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靠前指挥,分管领导全面负责全力推动,各级协调机制要强化大局意识,强化整体协调,积极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大清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矛盾,确保人力、物力、财力落实到位,确保大清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要认真处理好地方机构改革和大清查工作的关系,确保大清查工作不受影响。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牢固树立主体、主角、主动意识,各司其职、通力协作,保证过程严谨有序、工作协同高效、措施扎实到位。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承担起大清查的具体组织协调任务;财政部门要落实好经费保障,协同做好账务清查工作;农业农村、统计等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和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农发行系统要做好粮食库存占用贷款及库贷结合检查等相关工作;中储粮系统要做好本系统自查、普查及协同检查等相关工作。

(三)压实各级责任。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清查工作负责,压实各级责任,逐级签订大清查工作责任状。自查阶段,承储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普查及抽查阶段,实行牵头负责制和组长负责制,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州市发展改革、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州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普查组织工作负责。质量检查阶段,承储企业对自行扦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以及样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检机构对样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检验样品和检验数据承担保密责任。省、州市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质量清查汇总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查结果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制。在检查过程中,严格规范检查程序和手续,实行全程记录留痕,检查结果层层复核签字,州市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提交的大清查结果报告,实行各部门单位联签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签署制度。

(四)严明纪律规矩。各级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我省实施办法精神,不得参与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有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规严肃查处问责。检查期间,检查人员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要履行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五)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各部门要积极推广宣传12325粮食流通监管热线,推动热线宣传“进农户、进粮库、进企业、进机关”,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在大清查各个阶段,要适时邀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聘请熟悉粮食业务的退休职工、用粮大户、第三方社会监管机构作为社会监督员,加强人民群众对大清查的监督,增强清查结果的权威性。

云南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

大清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章)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