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粮法规发〔2021〕1号
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就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落实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办理中索要的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全面实施告知承诺制。具体办理机关以《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的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办理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托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基本目录中“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进行修改,并上传《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见附件)至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各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及时规范办事指南、完善实施清单,确保在网上和实体大厅同步推行告知承诺制。
三、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深化“放管服” 改革,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多头跑等问题,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有保障” 政务服务新环境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执行,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在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工作中得到落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附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二)证明事项(证明材料)内容
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三)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申请粮食收购资格,应当向与工商登记同级的审核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三)仓储设施设备、质量检验仪器、计量器具等证明材料
(四)告知承诺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五)承诺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签字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六)承诺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具备与证明材料同等效力。
(七)不实承诺责任
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依规处理。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承诺持有以下符合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材料(在□里勾选):
1. 粮食仓储设施设备证明; □
2. 粮食质量检验仪器证明; □
3. 粮食计量器具证明。 □
本人已认真阅知并准确理解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并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以上所作承诺均为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愿意承担由于本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公章):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