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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公开日期
2018-09-25
解读《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9-25 19:37     浏览次数:4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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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结合实际,我省制定了《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部署我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以下简称大清查)。现就本次大清查工作有关问题进行政策解读如下。  

一、组织开展大清查的重要意义  

组织开展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要求,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主要目的是为了全面掌握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防范化解库存管理中存在的风险隐患,确保政策性粮食库存安全。  

开展大清查是防范化解风险隐患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国家连续启动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政策,政策性粮食库存充裕,为宏观调控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但同时,随着收储主体多元化、收储形式多样化,以及库存数量的增加,政策性粮食库存的管理难度和风险隐患客观上也在累积,库存安全管理处于重要的关节点。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查实数量、查明质量,有利于及时发现问题,防范化解风险,提升库存管理能力和水平。  

开展大清查是完善强化粮食流通监管长效机制的重要手段。通过大清查进一步摸清粮食库存实底,有利于准确研判省内粮食市场的供给形势,增强粮食安全的预见性;有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举措,深入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加快消化不合理粮食库存;有利于全面压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州(市)、县(区)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措施,构建长效机制,提高粮食流通管理水平。  

二、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  

本次大清查的基本原则:一是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二是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三是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粮食库存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本次大清查的主要特点  

自2000年以来,国务院共组织开展了两次全国范围内粮食库存检查,我省根据国家要求,也相应组织了两次全省范围内粮食库存大清查。与前两次相比,本次清查充分借鉴了2001年、2009年两次全国粮食库存检查的好做法、好经验,同时结合近年来粮食库存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在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创新完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突出重点。这次大清查以查清查实政策性粮食数量和质量为重点,对企业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国家粮食政策执行、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补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同时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要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大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二)强化责任。这次大清查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清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着力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具体讲,首先是自查责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中储粮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相关中储粮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中央企业的直属企业和地方粮食企业对本企业及其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其次是普查责任。由中储粮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直属库本库、分库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牵头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州、市级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其他粮食企业及其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州市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省级复查责任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复查组组长对复查结果负责。  

(三)创新方法。这次大清查从检查方法和工作机制等方面都有创新。一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的作用,将在热线电话和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府网站开通粮食库存大清查举报线索直通车,第一时间受理举报并按程序核查办理。二是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投诉举报专项资金,对查证属实的问题,给予举报人适当的物质奖励。三是加强政策性粮食异常情况监测。充分运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异常交易监测,发挥农业发展银行粮食信贷资金监管作用,密切关注资金异常企业,跟踪了解粮食物流运输异常行为,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四是发挥信息化智能化作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技术和库存粮食数量质量现代化检测手段,也将在此次大清查工作中得到充分运用。  

(四)从严清查。在粮食数量方面,对实物检查方法进行适当调整,从紧掌握测量误差范围,确保清查数量更实更准。在粮食质量方面,除检查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外,还增加了食品安全主要指标的检测,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和内容  

本次大清查的范围包括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清查内容包括:一是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二是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同时,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五、本次大清查具体步骤  

本次大清查以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清查时点,分清查前准备、企业自查、州市普查、省级复查、迎接国家抽查、汇总整改六个阶段开展。  

一是准备阶段。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二是自查阶段。2019年4月10日前,纳入检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完成自查。三是普查阶段。2019年5月10日前,各州市级人民政府对本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四是复查阶段。2019年6月10日前,省级组织工作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五是抽查阶段。国务院有关部门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六是汇总整改阶段。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编报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2019年7月初,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牵头汇总的检查结果和草拟的工作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7月底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六、“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在本次大清查中的作用  

本次大清查中,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将实行“电话热线-网络举报平台-微信公众号”三位一体举报工作机制,畅通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对收到的举报,即接即办、分类处理、层级负责、高效办结。同时,建立落实案件核查反馈制度,采取面对面、电话回复、书面告知等方式,及时反馈举报人查处情况,做到实名举报和12325热线转办件的反馈率达到100%。对直接收到的实名举报案件,将由本级派出核查组或委托下级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派出案件核查组进行查处。涉嫌违法违纪的,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处理。  

七、本次大清查组织领导及相关保障  

(一)建立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省级建立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省粮食局、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也将建立由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落实工作经费,增强清查保障。各地、有关部门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粮食库存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大清查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列入省粮食局部门年度预算。各地发生的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清查水平。省级领导小组将组织参加省级复查、州市级普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州市要完成州市级普查、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检查人员培训,确保参加清查的人员熟悉清查要求,掌握检查方法,严格清查程序,提高清查水平,切实发现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四)加强案件核查,严肃处理问责。在大清查期间,加大涉粮举报案件查处力度,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严明纪律规矩,防止不担当不作为。对检查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  

八、本次大清查在加强粮食质量检查方面的主要措施  

本次大清查,不仅要查清库存粮食数量,还要查清库存粮食质量情况,重点检查政策性粮食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为此,省级大清查工作办公室将专门制定《云南省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清查实施方案》和《云南省粮食库存大清查质量检查方法》,指导各地切实有效开展质量检查。为保证检验结果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公正性,将专门建立政策性粮食质量清查专业检验机构名录库,粮食样品由具备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扦样和检验。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抽取的样品实行省内交叉检验;省级复查阶段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0%以上,复查样品由省级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定检测单位实行定点检验。国务院部门联合抽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抽取的样品实行跨省交叉检验,确保检验结果客观准确。我省还将根据质量检查结果,建立涵盖所有承储政策性粮食企业明细到储存货位的粮食质量数据库,强化粮食质量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九、近些年为确保全省库存粮食安全采取的监管措施  

近年来,我省始终把加强粮食库存监管作为粮食流通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常抓不懈。  

(一)组织全省粮食库存检查。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文件要求,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安排部署库存检查,坚持问题导向,认真查找企业在储备粮管理、储粮安全、质量管理等方面的风险隐患。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意见,限期整改,确保储备粮库存绝对安全。  

(二)开展省级储备粮专项质量抽检。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除库存检查对储备粮进行质量抽检外,每年组织对省级储备粮质量进行专项抽检,对储备粮质量指标、宜存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等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  

(三)开展粮食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2017年8月,国家四部门联合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政策性粮食安全隐患“大快严”集中行动。我省各级粮食部门秉承以问题为导向工作理念,各类粮食收储企业全面展开自查自纠,省、市、县三级严格组织抽查,发现整改各类问题隐患260余条,通过各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整治和收储企业大力整改,有效排除了一大批粮食安全问题隐患。

 

链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