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粮食质量安全是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内容,是食品安全的根基,直接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和粮食质量安全。习近平总书记2017年1月作出“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的重要指示,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等11部委印发《关于认真开展2019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的通知》(发改粮食〔2014〕984号)的要求,我们起草了《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共24条。
二、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从粮食生产的环境看,土壤污染短期内难以治理完成,有害重金属迁移到粮食中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的现象难以根除;受异常气候影响生产环节出现的粮食病虫害、生霉、倒伏等自然灾害导致真菌毒素或农药残留超标的粮食难以避免;超标粮食的处置问题难以回避,建立超标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十分重要。
我省作为粮食产销平衡省份,来粮面广,粮情复杂,监管难度大。而且我省矿产丰富、矿种全、分布广,客观上土壤存在一定的污染风险,加之我省又是一个山地为主的省份,耕地资源稀缺,给粮食安全监管带来极大挑战。迫切需要从省级层面出台超标粮食收购处置管理办法,宏观上指导全省建立起从田间到餐桌一整套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三、超标粮食定义及判定
(一)超标粮食定义:《办法》所称超标粮食,是指在云南省域范围内种植、收购、存储、加工和销售的原粮及其成品粮(包括小麦、稻谷、玉米、大米、面粉等),经检验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含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要求。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国阅〔2013〕61号议定“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标准但符合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限量标准的粮食视同合格粮食”。
(二)判定依据
涉及粮食的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限量指标、污染物限量指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类别,判定依据为相关现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三)判定方式
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可以使用快检设备进行检验。粮食经营者可以采用国家认可的快速检测方法或者常规检测方法对卫生指标自行检验,也可以委托具备检验资质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四)判定结果
符合饲料用粮标准的,按照饲料用粮使用;不符合饲料用途的,按限定用途销售。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专仓储存。经检验发现的超标粮食,粮食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根据判定结果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禁止超标粮食违规出库,经营者要按定向销售的原则,提出处理建议,按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分工,进行相应的报送备案。
(二)分类处置。粮食经营者要根据检测结果建立超标粮食保管与质量的分类档案,详细记录扦样、检验、储存等信息。
(三)定向销售。原则上应通过各地联网的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实行定向销售,全程监管,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全程监管的原则,建立超标粮食定向销售管理制度、销售出库报告制度、出入库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转化处置进度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制度、销售产品的出库检验记录制度,确保超标粮食不流入口粮市场,转化处置后的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四)合理安排超标粮食的处置费用
超标粮食处置的费用承担,应按照粮权属性和事故责任区别对待。无论是政策性收储、还是市场化经营的粮食,若因粮食经营者违反国家规定质量标准收购、保管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粮食质量超标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价差损失,全部由企业经营者承担。
(五)落实粮食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办法》明确了粮食经营者要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把控粮食收购入库、储存、加工、运输和销售出库各环节的质量关。超标粮食销售出库采取购销合同定性、发票注明用途、粮食使用安全承诺书、检验报告四项随货同行,购销双方建立质量安全档案和使用明细台账,确保定向销售与使用,不流入口粮市场。质量安全档案和使用明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处置超标粮食的行为,由监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六)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按照食品安全属地和权属管理的原则,由购销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落实对超标粮食的监管责任。加强对粮食经营者超标粮食跟踪监管,确保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证、责任可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