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相关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能力建设
(一)粮食经营者检验能力要求
云南省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具有以下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稻谷: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谷外糙米、互混、色泽气味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小麦:容重、不完善粒、杂质、矿物质、水分、色泽气味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玉米: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
(二)粮食出入库必检项目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云南省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检项目应当包括: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以及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具体如下:
粮食收购入库必检项目
质量指标 |
稻谷 |
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黄粒米、互混、色泽气味 |
小麦 |
容重、不完善粒、杂质、矿物质、水分、色泽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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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
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杂质、水分、色泽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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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碎米、水分、黄粒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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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
水分、酸价(酸值)、过氧化值、杂质、溶剂残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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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 |
脂肪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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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品质指标 |
稻谷 |
脂肪酸值、品尝评分、色泽气味 |
玉米 |
脂肪酸值、品尝评分、色泽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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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
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色泽气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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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指标 |
稻谷 |
铅、镉、汞、无机砷、马拉硫磷、黄曲霉毒素B1 |
玉米 |
铅、镉、汞、总砷、马拉硫磷、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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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 |
铅、镉、汞、总砷、马拉硫磷、黄曲霉毒素B1、玉米赤霉烯酮、呕吐毒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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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铅、镉、汞、无机砷、黄曲霉毒素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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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 |
铅、镉、汞、总砷、黄曲霉毒素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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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
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 |
云南省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应当包括以下必检项目:
粮食销售出库必检项目
出库必检项目 |
稻谷 |
出糙率、整精米率、杂质、水分、互混、黄粒米、谷外糙米、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黄曲霉毒素B1,磷化物 |
小麦 |
容重、不完善粒、杂质、矿物质、水分、色泽气味、面筋吸水量、品尝评分、磷化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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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
容重、不完善粒、生霉粒、杂质、矿物质、水分、色泽气味、脂肪酸值、品尝评分、磷化物、黄曲霉毒素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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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 |
色泽、气味、黄曲霉毒素B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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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麦粉 |
脂肪酸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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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植物油 |
水分、酸价(酸值)、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 |
云南省其它性质粮食参照执行。
(三)建立健全检验监测体系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全省建立以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为龙头、州(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为骨干、县级粮食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点为基础的全覆盖无盲区的三级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省级、州(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
各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需接受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监督,承担其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并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和意见。省级、州(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库存检查、储备粮抽检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例行监测、质量监督抽查与普查工作,开展新收获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以及新收获粮食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承担收购、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检验和出入库检验工作;县(市)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点承担和开展本县(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省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定期组织州(市)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县级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点能力验证、比对考核,开展业务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方面的监督评审和考核,负责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考评工作、推进全省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各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应当积极参加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考核;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被考核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
二、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及宣传工作
(一)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检验监测、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各级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统筹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衔接机制,细化部门职责,明确粮食质量安全各环节工作分工,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研究、会商分析重大舆情。定期不定期互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研究、建立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交流合作。加强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合作和经验交流。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消除监管空白,凝聚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及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规范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程序
依法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于违反《办法》的行政处罚按照《关于印发〈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的通知》(国粮检〔2008〕290号)关于《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文书》和《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流程图示》执行,有关法律法、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办法》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把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作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重要任务,把《办法》的宣传学习贯彻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抓好行政相对人,特别是企业负责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普法宣教和培训,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检测水平。通过宣传,使粮食经营者全面了解《办法》,自觉遵守《办法》,强化企业是粮食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进一步增强粮食经营者的法制观念,构建起层层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办法》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云南省粮食局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