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粮食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6 00:00     浏览次数: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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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云南省粮食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1222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粮食局公文信息公开属性审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公文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云南省粮食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结合公文处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公文,是指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二、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谁起草、谁提出、谁审查、谁负责”的要求进行,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属性。公开方式包括网站、报刊、新闻发布会及其他形式。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或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公文,应确定为“主动公开”;属机关内部管理事务的公文、内部资料等,应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报上级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和答复有关部门意见的公文,应确定为“不予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二)转发类公文,应根据所转发公文的公开属性确定转发公文的政府信息公开属性;所转发公文未明确公开属性的,原则上应重新确定公开属性。

(三)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公文,不可夹带“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内容。

三、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查程序:

(一)公文标识公开属性由拟稿人提出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在发文稿纸上注明其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的须说明理由。

(二)局办公室审核把关时,对拟发公文公开属性无标识或不正确的,应要求拟稿处室予以确定或修改。

(三)公文签发人在签发公文时,最终确定其公开属性。

四、多个部门联合拟稿的,由牵头处室协调确定公文属性。

五、处室起草政府文件代拟稿时,应对公开属性提出明确建议并说明理由。

六、印制公文时,应按照公文确定的公开属性,在附注位置(成文日期下一行居左空二字)加括号注“此件公开发布”、“此件依申请公开”或“此件不予公开”。

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简报、统计报表等非公文类政府信息的公开审核管理,可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公开属性。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