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4 00:00     浏览次数:3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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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查清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实底,坚决堵塞漏洞,强化依法治理和责任落实,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安全。

  (二)清查原则

  问题导向,底线思维。聚焦政策性粮食库存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守住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底线。

  全面清查,突出重点。对纳入清查范围的企业粮食库存,坚持有仓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全程留痕;突出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清查力度和重要问题线索核查力度。

  完善机制,压实责任。把建立完善长效机制贯穿大清查全过程,落实逐级分工负责制,对检查结果实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承储企业的主体责任、当地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

  (三)清查范围与内容

  1.清查范围。各类企业存储的政策性粮食,以及存储政策性粮食企业的商品粮。政策性粮食包括中央储备粮、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国家一次性储备粮、地方储备粮等。

  2.清查内容。

  库存粮食数量。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实物数量、品种和粮权归属情况,以及不同年份、不同性质、不同品种粮食分仓(货位)储存管理情况。承储企业粮食库存实物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资金台账的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库存粮食质量。政策性粮食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以及食品安全主要指标。

  对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储备粮轮换管理、政策性粮食库贷挂钩、财政补贴拨付等情况进行同步检查,验证库存粮食的真实可靠性。

  二、清查时点、方式及步骤

  2019年3月末(统计结报日)为全国统一清查时点。我省清查工作采取县级和企业自查,州市级全面普查,省级复查等方式开展。同时,积极做好迎接国家抽查有关准备工作。

  (一)清查前准备

  2019年3月底前,做好粮食库存统计数据分解登统、检查人员动员培训、检查器具配备、文件资料梳理等准备工作。纳入清查范围的各类粮食承储企业要实事求是反映粮食库存情况,对已销售出库的粮食要及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账务处理,核减当月统计账,未回笼的销售货款计入相应结算账户,不得以任何理由虚增库存,严禁以虚购虚销方式掩盖亏库。具体要求:

  1.制定工作方案。各州、市要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制定大清查工作方案,并于2018年11月底前报省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2.开展动员和培训。2019年3月10日前,省粮食主管部门要完成全省大清查工作的动员部署,并对参加省级复查、州市级普查人员进行培训;2019年3月底前,各州、市要完成动员部署,并对参加州市级普查、督导企业进行自查的检查人员进行培训。

  3.做好登统资料准备工作。按照有关程序、时限等要求,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要提供明细到储存货位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直属企业库存商品粮统计报表,各类政策性粮食管理文件、制度和规范,以及轮换、销售计划等资料;各级粮食主管部门、承储企业要备齐有关文件、账务和报表资料,提前准备工作底稿,对不规则货位进行形态整理,备齐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校正的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工具;州、市、县、区农业发展银行及分支机构要向同级粮食主管部门提供具体到承贷企业的银行贷款明细和台账资料(分品种、分性质)。

  (二)企业自查

  2019年4月10日前,各县、市、区要组织督导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严格按照大清查各项要求进行自查。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备案;省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省粮食主管部门备案;州市级和县级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上一级粮食主管部门备案。质量检查原则上由企业对库存粮食逐货位自行扦样检验,逐货位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数据库;企业不具备扦样检验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验机构派员实施扦样检验。

  自查阶段,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由承租企业负责。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直属企业对其管理的本库、分库及租赁库点的自查结果负全责,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其他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对本企业及租赁库点自查结果负全责,上一级主管单位负连带责任。有关企业要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各类工作底稿、汇总表格和有关资料,准备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货位平面图、货位明细表,以及分仓保管账、保管总账、统计报表、会计报表、辅助账表、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合同、运单、发票等反映粮食出入库业务的凭证,粮食测温、测湿、熏蒸等作业记录,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州市普查

  2019年5月10日前,各州、市要组织粮食等部门,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择优安排检查人员,分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清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库存粮食逐货位进行检查。中储粮集团直属库本库、分库及租赁库点,由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牵头检查,州、市、县、区有关部门配合。其他承储企业及租赁库点,由州、市统一组织检查,中储粮系统参与配合。普查阶段粮食质量扦样比例按照不低于被检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各州、市于2019年5月20日前将清查结果和工作报告提交省粮食主管部门,同时提交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明细到存储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

  普查阶段,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牵头的普查组对中储粮集团直属库本库、分库及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负连带责任;州、市粮食等部门牵头的普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及租赁库点的普查结果负主要责任,州、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连带责任。

  (四)省级复查

  2019年6月10日前,省级组织工作组分组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为全省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30%以上。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承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0%以上。复查样品由省级大清查工作机构指定检测单位实行定点检验。2019年7月初,省粮食主管部门要将牵头汇总的清查结果(包括全省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明细到存储货位的粮食数量和质量数据库)和草拟的工作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7月底前以省人民政府名义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复查阶段,实行组长负责制,各组组长对复查结果负责。

  (五)迎接国家抽查

  国家有关部委将适时派出联合抽查组,采取“四不两直”和“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自查和普查情况进行抽查。国家质量抽查扦样比例将按照不低于被抽查企业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的10%掌握,并突出对重点品种、重点企业和问题多发地区的质量检查。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早做准备,积极配合国家抽查组开展大清查工作。

  (六)汇总整改

  各地、有关部门要根据大清查结果建立分区域、分品种、分性质的粮食数量和质量状况数据库;对大清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和部门狠抓整改落实,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制。省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省粮食局、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和农业发展银行云南省分行、中储粮集团云南分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全省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组织领导全省大清查工作,协调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省粮食局,主要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项具体工作。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由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大清查工作协调机制,确保大清查工作顺利展开。

  (二)创新工作方法。各地要聚焦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加大对重要问题线索和涉粮案件的核查力度;加强政策性粮食“三个异常”(交易异常、资金异常、运输异常)监测,拓宽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从严掌握实物库存检查方法,强化对银行信贷和财政补贴资金的账务核查;运用大数据、智能粮库等信息化手段,提高大清查效率;充分发挥“12325”全国粮食流通监管热线作用,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严明纪律规矩。各地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参加大清查工作。检查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和我省实施办法精神,不得参加可能影响大清查工作的任何活动。对违反纪律、不担当、不尽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问责。要履行保密责任,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四)加强案件核查。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清查期间的举报案件受理、查处工作,建立案件处理有关制度和预案;抽调精干力量,严肃查处涉粮举报案件,做到“有诉必应、有案必查、有查必果、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

  (五)落实经费保障。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勤俭节约、降低成本的原则,安排落实大清查工作经费。中央事权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清查工作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省级大清查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承担,列入省粮食局部门年度预算。各地发生的大清查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六)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的政策规定和方法步骤,提高透明度,鼓励群众参与,接受社会监督。加强舆论宣传,正确引导市场预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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