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27 00:00     浏览次数:1829   
字体:[ ]
打印

云粮调控发〔201815

各州、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

为认真落实《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8210号)和全国秋粮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8年全省秋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秋粮收购工作事关农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各州市要提高政治站位,自觉服从大局,认真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分析研判形势,根据粮食种植结构调整和粮源分布情况,及早安排部署做好收购工作,分工合作履职尽责抓好落实,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新粮集中上市期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抓好秋粮收购作为中心任务,深入一线调研督导,及时协调解决收购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

二、严格执行收购政策

各州市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多形式、多角度、多渠道、高频率,广泛宣传和解读粮食收购政策,帮助广大农民和各类企业准确理解和把握,让农民卖明白粮。要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做好舆情处置应对,为秋粮收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公布2018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和预案的各项规定,切实抓好组织实施。

三、认真组织开展收购

各州市要根据粮源分布和交通条件,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售粮。要提前备好收购场地、计量器具、检化验仪器等,及早培训业务人员,确保需要时能及时开秤收粮。各州市要采取有效措施,统筹组织引导辖区内骨干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市场主体,按照市场机制积极入市开展市场化收购。要结合大力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和实施优质粮食工程,采取支持订单收购、品牌建设、市场营销、就地加工转化等措施,培育壮大粮食市场主体,助推粮食产业转型升级。要进一步强化产销衔接,创新产销合作模式,拓展粮食购销渠道。要积极发展互联网+粮食交易购销新模式,充分发挥国家粮食电子交易平台作用,统筹线上线下资源,进一步拓宽营销渠道。各级粮食部门要确保购粮资金,要提前主动协调农发行,有效落实收购资金。要积极对接各金融机构,创新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因地制宜建立健全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多渠道筹措市场化收购资金,缓解粮食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

各州市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强化为农服务措施,提升服务水平。要加快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引导企业开展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业务。要指导粮食企业加强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积极开展预约收购、订单收购、上门收购、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收储库点要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有条件的收储库点要主动为农民提供风选、筛选、色选等整理服务,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满足农民售粮需求。

五、切实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各州市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大对粮食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市场秩序。要重点防范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买卖人情粮、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涉粮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要压实企业安全生产和安全储粮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和组织调度,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安、粮安、库安。

云南省粮食局

2018926

(此件公开发布)